月薪2.5万元白领以门禁卡为证据讨要加班费
一般的公司企业会给员工个人门禁卡,但门禁卡是给员工出入公司方便,还是用于对员工的考勤?日前,静安法院对雇员江南(化名)状告某外资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讨要加班工资及25%赔偿金案作出判决,对江南之诉不予支持。
2009年3月,江南与上海某中介公司签订外派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受该公司派遣到该化妆品公司工作,担任公司供应链经理,月工资为2.5万元。该合同还约定,对江南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但江南收到的员工手册规定,正常工作时间是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间1小时午餐时间。
2010年1月中旬,该公司决定于解散江南所属的物流团队,江南所任职位亦随之取消。2月12日,公司告知了江南该情况后,双方完成了离职交接手续。同年3月1日,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外派公司及江南,从即日起将江南退回外派公司,后外派公司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他工资。
江南认为,自己曾经加班,要求给付加班工资,申请劳动仲裁,却未获支持。随之,江南又向法院起诉称,请求判令该公司给付2009年3月23日至2010年2月20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10.4万余元及25%的赔偿金2.6万余元。江南提供录取通知书证明自己工作岗位属非高级管理人员,并持有门禁卡每日进行考勤。
法庭上,该化妆品公司辩称对江南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且已办妥了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不认同江南的诉称。还表示发放门禁卡只是给员工进出公司所使用,供应链经理一职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他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亦不对他进行考勤。
法院认为,江南称供应链经理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岗位,却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而月薪收入2.5万元的江南,显然不属于该化妆品公司一般雇员。涉及争议的门禁卡,不能视作对江南的考勤记录,而仅仅是出入公司的“钥匙”,遂判决江南一审败诉。
编辑:重庆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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