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税局:8月工资9月发按新标准扣个税
今年9月1日起个税起征标准从2000元升至3500元。南都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获悉,只要是9月1日之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便税款在9月1日之后才入库,该笔收入也按原2000元起征点标准纳个税。也就是说,应以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时间来确定是否适用新的费用减除标准。
举例:
例一:某单位于2011年8月10日向某员工发放当月的工资收入(扣除三费一金)4000元,并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在2011年9月10日进行纳税申报。由于该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是2011年9月1日之前,应适用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个人所得税17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000元-2000元)×10%-25=175(元)。
例二:某单位于2011年9月5日向某员工发放上月的工资收入(扣除三费一金)4000元,并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在2011年10月10日进行纳税申报。由于该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是2011年9月1日之后,应适用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个人所得税1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000元-3500元)×3%=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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