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罢新闻,不由得让人觉得这家公司的规定是何其荒唐!追根溯源,我看问题的症结还是在于对女性的就业歧视。因为公司不允许员工谈恋爱,主要是担心员工谈恋爱结婚之后紧接着要生小孩。其实,女性员工面临要生小孩子还是要工作岗位之类的困境已不在少数。这不禁让人产生疑惑,难道我国的《劳动法》真拿那些就业歧视没辙了吗?我看,要矫正一些单位的就业歧视,非得下点猛药不可。
一、须尽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就业歧视的范围,最好以列举法的方式予以表述。有专业人士指出,在中国的就业市场上,90%以上的招聘广告均含有歧视性条款,包括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乃至身体歧视如身高、相貌等等。就业歧视如此严重,有关劳动部门真不该再坐视不理了。
至于何谓就业歧视?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签订了一个《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该公约认为雇佣单位在招聘和职业过程中对雇员采取的差别对待,而这种差别对待是法律所列举的不能采取的条目,从而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就是就业歧视。我看,我国急需对就业歧视给予一个准确的法律定义,让歧视者无狡辩之可能,从而实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上有可操作性。
二、要立法,还须重执法。虽说我国当前的劳动法律法规给一些就业歧视留有漏洞,但根据目前法律上的一些原则性规定,那些特别明显的就业歧视仍旧可以避免。但事实上,由于执法不力,才使得劳动就业歧视盛嚣尘上:诸如要生孩子就丢工作岗位、上厕所罚款、过分要求身高歧视、要胸部对称等等屡见不鲜。
这不由得让人想起,在我国许多城市随地吐痰的恶习难得根治,于是有人赞成仿效新加坡的实施重罚。我看,重罚也许不是消除就业的唯一办法,但绝对是一个有效手段。当然,对就业歧视重罚只是手段,其目的还在于促进就业公平,劳动部门切莫掉进了“罚款经济”的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