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流转税方面,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企业的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
在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在税前据实扣除,并加计100%扣除的办法。同时,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在原有的福利企业税收政策中,适用范围仅为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东莞市残联的有关负责人介绍,原有政策一些安置残疾人的“非福利企业”,如民营、外资企业等不能享受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但在东莞外资企业众多,随着民营、外资企业的地位不断增强,也安排了不少残疾人就业的岗位。
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调整后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也就是说,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从7月1日起也可以享受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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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税收优惠5项条件
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职工总数比例应高于25%(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但高于1.5%(不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的单位,可以享受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必须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必须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基础设施和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