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扶持政策
受惠对象:所有在中山就业的劳动者(包括外省市户籍劳动者)
扶持内容:符合资格的劳动者可到各镇区劳动保障分局领取《培训优惠券》后,参加定点机构组织培训并考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鉴定补贴。属我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的,培训期间还可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
●公共技能实习基地扶持政策
受惠对象:投资兴办公共技能实习基地,或为培训单位提供实习服务场地的单位
扶持内容:符合条件的单位,为我市定点培训机构提供实习服务场地的单位,可享受相应的实习材料费补贴。具体如下:
●城乡劳动者职业介绍扶持政策
受惠对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包括外省市户籍在中山就业人员)
扶持内容:符合资格的劳动者,可到户籍或就业地劳动保障分局领取《求职优惠券》,凭券可到定点职介机构享受3次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另外,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上述人员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以下标准补贴职业介绍机构。
1、成功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给予其每人一次性200元职业介绍费;
2、成功介绍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青年、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给予其每人一次性80元职业介绍费。
●城乡劳动者就业安置扶持政策
受惠对象:吸纳本市户籍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
扶持内容: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招用一名,给予一次性900元就业安置奖励;用人单位招用2006年至2010年期间的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招用一名,给予一次性200元就业安置奖励。
●社区就业扶持政策
受惠对象:兴办来料加工、就业服务等就业实体,解决15名以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扶持内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吸纳上述人员就业,给予每月场地建设费资助1500元、办公费资助500元、工资福利补贴2200元(工资福利补贴用于招聘1名零就业家庭成员、1名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协助社区开展就业服务基地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政策
受惠对象: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农村户籍人员除外)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用人单位。
扶持内容: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政策执行期限至2008年12月底止。
●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受惠对象:持《再就业优惠证》成功实现自主创业的人员。
扶持内容:持《再就业优惠证》自主创业的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营三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金1000元。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2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
●智力扶贫扶持政策
受惠对象:具有本市户籍,身体健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下列家庭中的应届初中、高中毕业生,列入智力扶贫范围。
⑴城镇户籍家庭人均年纯收入5000元以下;
⑵农村户籍家庭人均年纯收入3600元以下;
⑶父母亲均为长期失业者(指失业六个月以上);
⑷零就业家庭;
⑸残疾人家庭;
⑹军烈属家庭;
⑺现役军人家庭;
⑻二等乙级退役残疾军人。
扶持内容:符合条件人员升读市高级技工学校后,按每生每年3500元拨付智力扶贫资助金,拨付比例为市财政占60%,镇财政占40%,市高级技工学校承担其它费用。
●技能人才奖励政策
奖励对象:为本市培养高技能人才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
奖励项目:从2007年起,每两年评选10名“技能人才培养导师”、10名“优秀技能人才”、20名“能工巧匠”和60名“技术能手”,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一次性奖励金。
奖励标准:
1、获“技能人才培养导师奖”称号的人员,给予每人10000元奖励;
2、获“优秀技能人才”称号的人员,给予每人5000元奖励;
3、获“能工巧匠”称号的人员,给予每人2000元奖励;
4、获“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
据了解,从今年起,我市劳动保障部门还将联合相关镇政府、区办事处、市总工会、市供电公司、电信部门和市竞赛委员会开展一系列高技能人才技能竞赛,选拔优秀技能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