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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热议“劳动合同法”
    ■整理 谢鹏
    
    
    
    根据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劳动法律体系包括了劳动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所有法律规范。《劳动法》规定的条款比较少,劳动合同问题在《劳动法》中只有一章、仅仅几条规定。要通过几条规定把复杂的劳动问题规定清楚是很难的,实际也做不到。而《劳动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履行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也有利于解决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劳动合同立法对解决农民工的欠薪有“间接的作用”,体现在:更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应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另外,工资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一项内容,一旦约定,对于农民工和使用人单位都具有约束力,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就是违约行为,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追讨工资。另外还可以通过争议仲裁等其他渠道解决。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芮立新在回答民众关于“为什么有了劳动法,还要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疑问时说
    
    《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开宗明义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的各个章节条款都充分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即向劳动者倾斜。要使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同样需要依照《劳动法》确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依然需要向劳动者倾斜,因为平等自愿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因而,依据《劳动法》制定《劳动合同法》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和保证。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郭军这样解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
    
    ……在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出台劳动合同法非常有必要。由于这方面的法律不够健全,不少用人单位正是钻法律的空子,利用不签订合同、任意延长或滥用试用期等方式侵害劳动者的权益,而用人单位为此付出的成本却很低。草案中的很多内容是目前劳动部的规章、制度,相比之下,劳动合同法草案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这就提高了一个层次。如草案中提到的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草案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更为明确,将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处长刘建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法》里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详尽的规定。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说,新法是高于旧法的,因此,如果《劳动合同法》公布之后,它的一些具体的规定与《劳动法》有改进的地方,有变更的地方,有进步的地方,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将依据《劳动合同法》处理问题。使得我们的司法实践依据也就更加的具体了。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长黎建飞在接受中国网记者采访时说
    
    《劳动法》是向劳动者倾斜的,要理直气壮地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应当以《劳动法》为依据。由于劳动者一方是弱者,所以在一些制度的设置上,立法者给予了一定的适度倾斜。我国法律规范社会关系,就是希望达到一种相对平衡,达到合理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要以人为本。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就要以劳动者为本;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就是劳动关系的和谐,所以这个法的制订非常有现实价值。
    ——《人民日报》评论员评述制定《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变更、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方面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表述,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些规定能否落到实处值得怀疑。原因在于,在就业压力面前,劳动者很可能会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放弃劳动合同法上的权利。坦率地说,即使法律规定再严格,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法保证,那么,这些规定等于零。如果要求政府部门免费提供合同文本,或者要求政府定期检查用人单位的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那么,比现在这种面面俱到,要求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显得更为重要。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更加深入地介入到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去,真心实意地为劳动者谋取利益。目前这种貌似公平,但却蜻蜓点水的法律规范,不利于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东方早报》评论专栏作者乔新生在其《劳动合同法应当改变立法思路》一文中说
    
    
    
    这(指新法出台)是一个莫大的进步,过了这个门槛,以后的路才会更好走。好现象,值得鼓掌!
    ——某HR经理人网友热烈欢迎新法出台
    
    热烈祝贺新法出台!静候无良老板下课!
    ——某地方论坛网友对新法出台的煽情评论
    
    从《草案》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这部新法将是一部平衡劳资关系的重要法律,有许多亮点值得关注和期待。就总体来看,《草案》体现与时俱进,结合当前劳动用工领域存在的不良现象,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在形成劳动关系和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草案》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从而在劳资关系天平的劳动者一方增加了砝码,改变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将成为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柄利剑。
    ——某HR经理人网友评论《劳动合同法(草案)》
    
    《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对象应该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就政策倾向而言,它总是倾向弱势的一方。但这样就劳动关系的长期发展来看却是不利的,感觉有点像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某HR经理人网友在对新法进行评论时说
    
    看起来头头是道,想起来公平合理,做起来寸步难行。
    ——某HR沙龙“水友”对新法的实际可操作性颇有微辞
    
    新法第十二条说,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有关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若果真执行此条,那么劳务派遣企业则无法生存;若是想取消这种用工形式,为什么又要写在劳动合同法里面呢?
    —— 某网友对《草案》提出的质疑 
    
    新法第十五条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条规定的太死,如果企业提供的是出国培训,时间又不足6个月以上的是否就不用赔偿?如果企业提供了其他特别的福利(如住房),是否也可以不赔偿?对如此大额的只能约定服务期,而不能约定违约金,职工不遵守服务期的约定,企业还有什么办法来保护自身利益?
    ——有网友认为《草案》在企业利益保护方面有所欠缺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三条中的“非技术性工作岗位,技术性工作岗位,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第三十四条中的“哺乳期”,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工资)”中的“逾期”,第三十六条“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中的“按时”,如何界定,草案和现行法规均无明确规定,这在实际操作中极易引起争议。
    ——新华网某网友认为《草案》中一些关键词的含义不够明确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33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该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协商一致”。这意味着,企业裁员50人以下可以单方面进行,而不需报工会说明,这一条款的漏洞之大,足可以用“牛栏关猫”来形容。在我看来,这一条必须做关键性的修改,即企业哪怕是只裁减一个人,都必须“与工会协商一致”,否则的话,工会维权的作用将被架空,而整部《劳动合同法》,也将因此黯然失色,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其维护弱者权益的基本功能。
    ——云讯在线某网友认为《草案》第33条还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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