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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最高气温40℃停止户外工作
    在高温天气下,如何做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今日,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日最高气温达到40℃时,当日应停止户外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8℃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35℃时,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加点;12时—15时应停止露天作业;因行业特点不能停止作业的,12时—15时员工露天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用人单位采取空调等降温措施,使工作地点温度低于33℃的,可以不执行上述规定。


    高温天气指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


    据了解,入夏以来,我市多次出现高温天气。本报曾对高温天气下职工劳动条件进行了追踪报道并刊发了相关评论,引起了市领导重视并批示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措施,加强高温天气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解释说,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台发布高温警告信号预告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身体状况不适应高温露天作业员工应调岗


    通知要求,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确保员工劳逸结合、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需要必须紧急处理或及时抢修的情况除外。用人单位在每年高温天气到来之前,要切实做好有关防暑降温的准备工作,对员工进行关于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对露天作业员工进行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在高温天气露天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露天作业岗位。


    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可申请工伤认定


    通知要求,每年5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在高温情况下向员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每年7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向露天作业的员工发放适当的高温保健费(高温保健费不计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应建立中暑事故登记制度,对中暑原因进行调查,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员工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根据现场高温环境而安排员工停工或缩短员工工作时间的,可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5条的规定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等。

    本报记者孙晓说 通讯员胡支援 卢 奇


    举报投诉热线:12333、12351


    通知要求,每年5月至10月期间,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市安监局各职能部门要组织对高温作业场所防暑降温工作的专项联合检查整治。用人单位违反高温作业有关规定的,职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热线:12333)和工会(热线:12351)举报和投诉。用人单位损害员工权益的,员工有权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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