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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提高至500元
28日,记者从清远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获悉,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清远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清远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市直、清城区由原三类每月494元调整为现四类每月500元,折算每小时标准为2.99元;二、其他县(县级市)由原五类每月410元调整为现五类每月450元,折算每小时标准为2.69元。清远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从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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