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广东籍员工在惠因工伤致残可纳入就业指标
市残联负责人称,目前非广东户籍的残疾员工,原则上不纳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指标,确实在惠州因工伤致残的,可纳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指标,但应提供如下资料:劳动部门的工伤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并提供该残疾职工的社保个人对账单。
用人单位不能以没有足够的残疾员工数为由拒缴保障金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九届70次[2006]19号),对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作了调整:(一)同意从2006年度起,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由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下调为60%。(二)同意从2006年度起,调整企业按在岗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100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企业,按在岗职工人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100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2000人以下的企业,按在岗职工人数的1%安排残疾人就业;2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企业,按在岗职工人数的0.8%安排残疾人就业;10000人以上的企业,按在岗职工人数的0.5%安排残疾人就业。
这位负责人还告诉记者,用人单位需要残疾员工,可向社会自行招聘,也可到市残联劳动就业培训中心登记招聘,用人单位不能以没有足够的残疾员工人数为由,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凡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必须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接受审计监督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开支用于:补助城镇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为农村残疾人提供生产劳动技能培训的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经政府同意和财政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还用于残疾人康复、扶贫、教育以及文艺、体育等各项残疾人事业。
企事业、机关单位如何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照《惠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规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有关文件精神,企事业、机关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
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本单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1.5%。
(二)企业法人单位
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