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层次超规模招生被严令禁止
根据要求,各镇(街)宣传科教办都要积极协助所属镇(街)人民政府做好全镇(街)民办学校的整体规划和布局工作,特别是要严格控制联合办学后闲置的原村办小学校舍随意租赁给举办者办民办学校的行为。民办学校跨镇街(市)招生严重的,该镇(街)
将被要求暂缓增设民办学校。各民办学校必须服从所属镇(街)宣传科教办的管理和指导,各镇(街)宣传科教办也应责无旁贷地担负起属地管理和指导的责任。
此外,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资格和办学条件将被严格审查,对未经批准开办而招生的无证民办学校,有关部门还将加大打击力度,责令其停办,并做好学生分流安置工作。
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办学,不得跨层次、超规模招生,对办学行为不规范的,必须纠正。规范民办学校学生的转学、休学手续,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各民办中小学不得开设学前班,不能招收6周岁以下儿童入读小学。
要为聘用教职员工购买社保
为了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权益,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各民办学校与被聘用教师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学校聘任临工也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要体检合格。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东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要为本单位中没有在任何单位购买社会保险的聘用教职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民办学校应成立工会组织,并依照《工会法》开展活动。
此外,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也要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根据工作程序,各民办学校要在学期结束前把下一学期需招聘的教师资料报镇(街)宣传科教办备案。每学年初,各民办学校要将所聘用的教职工名册报送镇(街)宣传科教办和教育局人事科备案,作为日后评选先进和评定职称等工作的依据,没有备案的教职工不能享受上述权利。
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后方可发布
各镇(街)宣传科教办要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重点抓好民办学校的交通、消防和饮食卫生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同时要督促各民办学校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聘请法制副校长。
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理顺课程设置,开齐、开足课程,高中阶段学校还要组织学生开展军事训练工作,完成教育部要求的国防教育任务,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在教学和科研中,各镇(街)宣传科教办应把民办学校纳入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管理体系中,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教研的指导,每学期要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办学条件差、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民办学校将被依法处理。
此外,根据有关规定,所有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镇(街)宣传科教办审核,到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管理科备案后方可发布,将从源头上杜绝虚假广告。
有关负责人表示,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按照全市统一的时间收取,严格按规定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按规定收取的伙食费、校服费等代收费,要坚持以学生自愿为原则收取;向学生收取的课本资料费应在每学期结束前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实行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