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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今起执行600元最低工资标准
    从今日起,四市三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494元调整为每月600元,这是我市自1995年以来第9次调整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


  根据省有关文件的划分标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一共分为五类,江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三类,每月600元,折算的小时标准为每小时3.59元。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例如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此外,福利以及一些劳动保护费都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包括在最低工资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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