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从人才连锁获悉,从北京举行的全国人才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上传来喜讯:我国人才服务行业将建立起统一的标准,这标志着我国人才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建设开始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而在此次会议上,人才连锁总经理苏琳女士作为民营人才服务机构的负责人代表,获正式推选为“全国人才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人事部副部长、全国人才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杨士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服务业标准部主任刘霜秋、中国人才交流协会常务副会长司益磊等出席了成立大会并作了重要讲话。
强化人才服务管理,建立行业服务标准
据全国人才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司益磊介绍,此次全国人才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暨第一次工作会议的召开,结束了我国人才服务业没有标准制定和管理机构的历史,标志着我国人才服务规范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与会的代表认为,加强人才服务标准化建设,是规范人才服务行为、增强行业自律、调整人才服务机构与人才及用人单位关系的主要技术支撑,是构建和谐社会、建立诚信服务的具体举措,是促进人才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据其介绍,全国人才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从事全国人才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人事部领导和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来自政府主管部门、人才服务行业协会、人才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全国人才服务标准委的主要工作任务是:研究提出全国人才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组织全国人才服务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负责组织全国人才服务标准的宣传、推广和咨询工作;按照全国人才服务标准,对人才服务领域进行监督、检查和等级评定;承担人才服务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宣讲、培训和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等。
国家人事部副部长、全国人才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杨士秋表示,加强人才服务标准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是我国人才服务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人才服务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
人才连锁成建立行业标准先锋
我国人才市场和人才服务工作经过20多年的发展,服务体系已基本建立,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手段日益完善,服务主体呈现了多元化的良好发展态势。截至2006年底,全国各级各类人才服务机构已达6600多家,从业人员达5万多名。但同时,我国人才服务业规范化建设与科学发展观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比如:人才服务技术相对落后,服务标准尚未建立,服务流程尚不统一,服务机构尚缺乏科学的评价标准。因此,开展人才服务标准化工作尤为重要。据了解,国家有关部门将加快推进人才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在政策上鼓励,在管理上给予支持,力争用3-5年的时间,在我国初步建立起人才服务标准化体系。
在此次会议上,东莞人才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苏琳女士作为民营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人代表,与来自政府部门、人才服务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学者等38一起,被与会代表一致推选为“全国人才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苏琳总经理表示,作为民营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人当选此职位,这体现了政府部门对民营人才服务机构的重视,也是对人才连锁12年来致力于探索规范人才服务所取得的成绩的充分肯定,也充分体现出人才连锁在全国人才服务行业的品牌影响力。苏琳总经理还表示,在未来的日子里,她本人作为全国人才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将一如既往地带领人才连锁全员为中国人才服务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进程,贡献人才连锁更大的力量。
全国人才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结束后,在随后召开的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上,各委员们还审议了《全国人才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人才服务业标准体系框架》、《全国人才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近期工作要点》等文件,并讨论了人才服务标准草案。
(穆牧)
招聘广告禁止写“月薪面议”
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招工信息应标明薪酬,“月薪面议”字样将禁止出现;不得在劳动合同中含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不得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非限定职位用人单位强查乙肝血清学指标将被罚款1000元……等等攸关求职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及罚则一一得到明确。
本报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消息,于2007年10月30日通过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共9章77条,对与求职者息息相关的求职与就业、公共(职介)就业服务、就业援助,以及企业招录工等作了详细的阐释与界定,并明文就一些较为敏感的问题,如用人单位强查乙肝血清学指标、收取担保金及留扣身份证等行为在罚则中进行了详细说明,以上种种对求职者不公的行为将会被处以罚款。
1.用人单位强查乙肝罚1000元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否则,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了解,这是首次对强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制定的经济罚则。
2.招工时应告知劳动报酬
按照规定,用人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另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在招聘信息中不得使用“月薪面议”等字样。而且,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3.录用女工不得限制结婚生育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录用女职工时,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4.进城务工者同享就业服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5.国家鼓励职业教育及培训
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