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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将于08年元旦起正式实施,部分企业抢在此前重签用
    即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近些日引发了连番风波,陆续有企业让老员工重签劳动合同。企业的这番争议性举动,源自《劳动合同法》里一条颇具看点的条款,这就是《劳动合同法》中著名的“第十四条”。它规定,在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民众普便认同,正是这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发了国内企业辞退员工重签合同的轩然大波,其中最为出名的当属华为的“集体辞职事件”。


    一条新法规让企业如此“过敏”,作出让民众侧目的举动,不管初衷是提升企业竞争力,还是变相规避新法,在临近08年元旦的敏感时刻,舆论评议自然难以平息。那么企业究竟在担心什么?他们的这种担心有无道理?面对企业重签合同的强势,员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重签合同是否就代表着工龄清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真的是员工的“免死金牌”,企业的“残酷桎梏”?


     企业重签用工合同为哪般?


    社会舆论普遍认同,不少企业甘愿冒天下之大不帏,抢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对用工合同动手脚,怕得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陆续出现的重签合同争议事件中,都有大批的工龄上十年或临近十年的企业老员工,被要求终止原合同,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重新计算工龄。专家认为,企业要求员工先辞职再竞聘的行为,归根到底是想将员工前面的工龄一笔勾销,避免出现员工连续工作十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另一方面将工龄清零也可有效规避经济补偿金,因为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与工龄挂钩。


    显而易见,企业怕的正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员工提供了“铁饭碗”。企业担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让企业无法自主辞退老员工,或者要出大笔经济补偿金,从而导致企业人员年龄结构老化,创造力及竞争力减退,同时工人基数增大,人力成本大幅攀升,本应由国家出头的养老责任却由各个企业分担,企业成为“养老院”。


自上世纪90年代国企改革打破“铁饭碗”后,“铁饭碗”一词已久不现江湖,直到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例的铿然敲定。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表明了对劳资关系中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的保护性价值取向,从而让企业人力资源工作者不免惶惑,也让他们忙于调整企业用工合同及规章制度,以便应对。那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真的就能给员工带来“铁饭碗”,让企业背负上沉重的“养老桎梏”吗?


 “无固定期限”的被误解与正解


    让社会公众大跌眼镜的是,在辞职事件此起彼伏之际,劳动法有关专家却开始疾呼:终止原合同再签订新合同,导致社会各界的纷纷嚷嚷,源自人力资源工作者及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其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解除。


    对于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一般劳动者(不含原来转制过渡时期和特殊人员)来说,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10年以上;二,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达成一致;三、最后一个条件是劳动者提出订立。三者缺一不可,那些认为只要劳动者一方愿意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不同意就可以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种观点都是不对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铁饭碗”,需要解除时可以依法进行解除。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合同形态的一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即可合法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而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终身包袱”,这两种观点都是片面及错误的。


     事件备忘录


    企业的“先辞职后重签合同”


    自华为集体辞职事件引发轩然大波后,陆续又有媒体爆出有企业要求员工重签用工合同,让劳动部门及社会公众深度关注,并一度引发对《劳动合同法》的激烈探讨,以下为各媒体近期报道的“先辞职后重签合同”事件:


    1、近日记者又接到报料称,位于番禺区沙湾镇的广东胜×消防企业集团也开始实施了一项“集体离职”的人力资源改革方案 ,已经相继让200多名员工“先填写离职协议,再重新填写入职申请表”,引发了该企业内部工人的争议。(据《新快报》2007.11.15日报道)


    2、惠州大亚湾汇×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要求员工重新签署一份新劳动合同,所有员工重签的劳动合同起始日期为2008年1月1日。员工们同时被要求签署一份终止原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根据该协议,往年的工龄将被“归零”。(据《南方都市报》2007.11.21日报道)


    3、广州一家港资企业环×帽制品有限公司,让400多名员工在今年12月31日前转签劳务合同,所有签了新合同的员工都变成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员工;劳务合同遭其中100多人拒签,其中大部分是工作满了或快满10年的老员工。(据《南方都市报》2007.11.21日报道)


     事件回响


    重签合同,工龄仍是连续计算


    媒体爆出的企业先让员工离职然后再上岗、或将员工转为劳务派遣工等规避方式,引起各界关注。针对企业要求员工集体辞职,然后签订新的用工合同事件,专家表示这种“集体辞职”后重签的合同有“欺诈、胁迫”之嫌,可判定为无效。


    专家同时指出,在企业目前离职竞岗的做法下,所谓的“离职”员工并未真正离开企业,而是继续工作,并非真正离职。在法律上,离职的标志是:办理工作交接、收回工卡、停止工资发放、停止社保、档案转移、办理失业登记,而不是员工递交一个辞职报告就算数的。尽管企业自己规定工龄重新计算,即使员工本身同意,但法定大于约定,这些“离职”员工已经工作的年限并不能重新计算,而要连续计算。


     温馨提醒


    员工需认真对待劳动合同


    据了解,现在职场人士普遍存在着一种错误的观念,有些人认为自己反正想一直在这一家公司做,而且已经签过几次用工合同了,因此对签字是轻车熟路,看不看内容都一样,因为内容基本上都差不多。很多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公司制度、合同内容从来不做了解,等到有了纠纷时才后悔莫及。因此,员工要为自己负责,如果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工作合同,首先须本人同意,然后要看清新合同上的每个条款,如果出现明显不合理或者难以理解的内容,要及时和企业进行沟通及协商。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时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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