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建欠薪保障基金 员工遇欠薪可申请垫付
根据该条例,深圳市政府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负责管理欠薪保障基金,用人单位每年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标准为400元。欠薪保障基金除用于垫付欠薪和追偿垫付欠薪的直接费用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向各区劳动部门提出欠薪垫付申请。情形包括被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投资者或者经营者隐匿或者逃跑的。
垫付欠薪以员工提出垫付申请前6个月以内的实际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为限,且垫付员工每月的欠薪数额最高不得超过申请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2006年为例,深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25元/人,那么垫付欠薪数额最高为1755元。
另外,员工领取垫付欠薪后,已垫付欠薪部分的追偿权和受偿权自动转给劳动部门,未垫付部分,员工有权继续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