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这份《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规模性裁员管理的通知》,于12月14日起施行。“用人单位”包括广州市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人单位”凡以辞退、向劳动者提出由其辞职或者改变用人主体(包括改为劳务派遣和劳务承包用工等方式),以及变更劳动合同等其他名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进行规模性裁员的,无论裁员后是否再适用有关劳动者,或者改由新用人单位与有关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再由本单位使用该劳动者,均被纳入《通知》适用范围。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规模性裁员必须符合两个法定条件之一:一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二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属于市政府确定的困难企业范围。不符合两个规模性裁员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合同,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凡符合“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一次性裁员,或者从2007年12月14日(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累计裁员20人以上,以及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10%以上的均属于“规模性裁员”。用人单位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必须提前书面报告劳动保障部门。
另外,劳动保障部门还采取强硬手段监管用人单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规模性裁员,对不符合规模性裁员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不予以办理有关停保手续。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通知的出台,是为了遏制当前部分企业恶意规避履行《劳动合同法》的不良行为,旨在今年底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过渡期内,依法加强规模性裁员的管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确保明年《劳动合同法》在本市顺利实施。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建龙还表示,企业合同期限大多根据年度签订,年底合同期满劳动者数量比较大,要防止年底合同期满高峰期企业出现大规模裁员行为。他说,本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密切关注年底前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和改变用工主体实行劳务派遣和劳务承包的问题,严格用人单位规模性裁员的报告审查,特别是裁员的程序是否合法,各级劳动保障执法机构要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不符合规模性裁员条件的单位,该处罚就处罚,决不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