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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实施人事代理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非公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人事人才服务行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代理制度,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用人单位的用人合法权益,维护受聘人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指中山市人事局授予权所属的中山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受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和法律程序,以合同形式实施人事人才管理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 人事代理以“制度管理、科学规范、运作高效、服务满意”为宗旨。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全市非公有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个体企业、驻中山市商务代表机构以及其它各类经济组织)、私立事业单位(民办学校、医院等)、社会团体、各类中介组织,均属于人事代理范围,必须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由市的代理机构——中山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作主管部门管理人事关系、档案等。


  第五条 人事代理的主要对象包括:
    (一) 单位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和新调进人员。
    (二) 出国留学、进修、从事劳务及归国人员。
    (三) 辞职、被辞退、被解聘或被除名的人员。
    (四) 暂时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计划内、处的大中专毕业生。
    (五) 自谋职业的转业军官。
    (六) 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及企业关、停、破、转单位的人员。
    (七) 其他需要人事代理的各种各类有关人员。


第三章 种类及内容


  第六条 人事代理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事人才工作的要求,从委托单位和个人实施需要出发,开展形式多样的代理服务。目前的代理种类及主要的内容包括:
    (一) 人事关系、档案代理(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委托代理):
      1、 国家干部身份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年终进行干部统计;
      2、 档案接收、登记、整理、保管、利用、转递;
      3、 记载、调整档案工资;
      4、 办理大中专以上各类毕业生的转正定级手续;
      5、 办理出国(境)政审;
      6、 办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资格评定;
      7、 办理聘用合同鉴证等事宜;
      8、 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
    (二) 人事档案委托代理(非国家干部身份的各类人员档案委托代理),代理服务第七条(一)中的2、5、6、8项目。
    (三) 人事事务代理
      1、 人事政策咨询与人事管理规划。向委托代理单位提供国家人事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服务;协助委托单位进行人事管理方案设计,包括人才发展规划、新型人事管理机构的设置等。
      2、 人员培训与人才测评服务。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岗位知识及专业技能培训;运用科学手段,开展人才素质和能力测评;按人才发展规划,为单位代理培养中、长期专业人才。
      3、 处理流动人员人事争议事宜。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流动争议申请,进行调查取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解或提交仲裁。
      4、 为委托单位或个人承办其他人事管理事宜。


第四章 手续及程序


  第七条 凡委托代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的书面申请,明确人事代理的范围、种类和内容。


  第八条 企业单位委托代理,须出示工商行政部门发给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供其复印件。个人委托代理,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等有效证件或因辞职、辞退、解聘、开除等离开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经中山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对委托资格进行审核认可后,属于单位委托代理的,应填写《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名册》,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各一式三份。属个人委托代理的,应填写《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各一式三份。分别由合同双方保存。


  第十条 双方建立合同关系后,委托方按有关规定向中山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移交委托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各标准执行。


第五章 机构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中山市人事局所属的中山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是唯一具有人事代理资格的合法机构。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以及人才市场、劳务市场、职业介绍等中介组织,一律不得从事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 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中山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其它任何单位不得向街道或其他中介组织投递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其他任何单位出具的各种证明材料和在档案中所作的各种记载一律无效。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工作实行监督和年检制度。中山市人事局每年要对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进行日常监督和年检,严格代理规范,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促进人事代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五条 人事代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可按合同的有关违约条款要求对方赔偿,协商不妥的,可向中山市仲裁委员提出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政策变化或单位破产等不可抗力原因,任何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期满需继续委托或需增加代理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之内办理继续代理或增加代理项目手续。不再需要代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出具新的管档单位的接收函件。单位委托代理的人员须出具与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机构和个人,中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单位进和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一律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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