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武汉市就业形势日趋严峻,新增就业难度加大,劳动者失业风险增加。目前,全市需要就业的劳动者超过30万人,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就业问题尤其突出。为进一步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
《通知》在明确目标、扩大就业方面,确定了“一个突出”、“四大目标”。一个突出: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把扩大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 作为经济社会建设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大目标:即在2009年到2012年3年间,每年新增就业岗位13万人;劳动者就业前培训、再就业转岗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1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5万人(其中,帮扶困难群体再就业1.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
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就业。2009年?2012年,全市力争每年新增加个体、私营企业3.9万户,新增310户中小企业进入规模上工业企业行列,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4亿元,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1.3万人,创业带动就业5.2万人,市级新增加创业基地面积100万平方米。
《通知》在推动创业促进就业方面,提高了三类贷款额度,明确了“六项扶持政策”。
提高三类贷款额度:即小额担保贷款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基础上,个人贷款额度由最高5万元提高到7万元;合伙经营的贷款额度由最高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劳动密集型企业贴息贷款额度由现行最高300万元基础上提高到400万元以上。
六项扶持政策:一是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明确了继续对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农村劳动者、残疾人等七类人员创业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审批发证期限延长到2009年底;二是明确了对失业人员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以及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三是明确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四是明确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可保留享受一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五是进一步明确了商贸服务型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的纳税减免及社保补贴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六是明确了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视同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企业吸纳武汉户籍高校毕业生的,按吸纳就业人数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通知》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方面,明确了“三类重点帮扶对象”及相关特色服务活动,健全了“四项援助制度”、强化了“四大责任”。
三类重点帮扶对象: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特色服务系列活动。
四项援助制度:即就业援助实名制,对就业援助对象要逐一登记造册,建档建卡,做好援助记录,确保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落到实处。;就业援助服务承诺制,对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人员,承诺10个工作日内推荐就业;就业困难援助结队帮扶制,各区组织动员各类机关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干部职工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就业困难人员活动;“零就业”家庭动态消零制,对新出现得“零就业”家庭,要确保三个月内至少推荐1人上岗。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四大责任:即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依法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加快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能转换;提高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能力等。
大力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提出了“一个监管”、“四种模式”、“七项培训补贴政策”。一个监管:明确要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定点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的准入和推出机制。四种模式:在创业培训方面,探索发放培训券的形式;在农民工培训方面探索开展订单式、项目化招标培训形式;在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培训方面,采取由定点培训机构按需培训的形式;在高校毕业生培训方面,主要为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培训急需的技术人才。七项培训补贴政策:对因金融危机裁员导致失业的人员或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再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第二次培训补贴;将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的返乡农民工、复转军人纳入培训补贴的范围;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并达到初级技能水平的,按每人400元到8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困难援助对象参加职业培训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且培训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按每人每月150元给予生活补助;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对经费不足的给予适当培训补贴。
《通知》在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方面,主要有“三大措施”减负,“两大制度”规范裁员。三大措施:降,即降低失业保险费费率,对于参加武汉市失业保险的企业及单位,从3月起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其中,单位缴纳费率由2%下调为1%,城镇职工个人缴纳费率维持1%不变。农民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下调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对部分企业下浮和暂不上浮工伤保险费率,对于参加武汉市工伤保险且2008年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率较低的企业,在2009年内下浮执行工伤保险费率。对于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率较高的企业,在2009年内暂不上浮执行工伤保险费率,维持原工伤保险费率不变;缓,即对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以发放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武汉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在岗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岗位补贴按照武汉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5%,对在岗职工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两年未向社会推出失业人员的单位给予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补贴。
两大制度:即落实工时工休制度;规范企业裁员报告制度,企业确需裁员且裁减人数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综述10%以上的企业,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能裁员。
此外,《通知》还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编辑: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