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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就业制度

 

进入职业大门的就业制度与走上职业岗位后的管理制度,共同构成了一个社会的就业制度。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就业制度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求职登记和职业介绍制度

按照我国颁布的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在一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业而要求就业的一般城镇居民,包括学校的毕业生,要到地方政府劳动保障局系统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各市、区、县职业介绍中心和城镇各街道劳动管理科、职业介绍所)进行登记,领取求职证。劳动者进行登记后,就取得了合法就业资格。这是政府介绍就业的前提,也是对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先决条件。

目前,我国对领取下岗证的下岗职工,也进行求职登记和给予职业介绍。

政府人事局系统的人才交流中心,则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其他干部和“五大”毕业生进行求职登记和职业介绍。

二、招收录用制度

根据我国的劳动管理体制,国有企业和非国有单位具有完全的用工权,企业招收普通员工后,要报劳动局备案;国有企业和非国有单位招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须报政府人才交流中心批准。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招收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其人数编制以后,才能招收。政府机关招收公务员,一般通过公务员考试选拔录用。

三、就业资格制度

(一)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必须具备的职业劳动知识、操作技术和其他能力的要求。职业资格可以分为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两类。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应具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较强的专业(工种),实行进入资格的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标准。

职业资格证书,是一种社会评价制度。由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其他部门(如财政部、司法部),或由其委托的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合格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求职者若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就证明他能够胜任某一职业。这一制度,为用人单位择员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也为求职者确定职业生涯目标和制定专业学习计划,提供了较好的方向性参考。

目前,我国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职业主要有: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价格鉴证师、建筑监理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造价工程师、统计师、审计师、经济师、计算机软件人员、国际商务人员、珠宝鉴定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心理咨询人员、人力资源管理师等。

(二)就业准入制度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了加强持证上岗的管理,制定了“就业准入”制度,规定了在全国实行就业准人的100多种职业、工种。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主要包括:

1.“生产工人”类别的职业、工种。这类职业工种有: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音响调音员、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石玉石检验员等。

2.“农业人员”类别的职业、工种。这类职业工种有:动物疫病防治员、沼气生产工等。

3.“商业服务人员”类别的职业、工种。这类职业工种有:推销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等。

4.“办事人员”类别的职业、工种。这类职业工种有:秘书、计算机操作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等。

根据国家规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类别。

四、就业培训制度

为了解决求职者缺乏技能而导致的就业困难,保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能够招收到合格的人员,20世纪80年代前期,我国做出了“先培训后就业”的规定,要求求职者必须接受过职业技能的培训。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推行了劳动预备制,对普通初、高中毕业生进行1至3年的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能力。进行就业培训的场所和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

职业技术学校包括教育部门所属的中专、职业高中和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技校等。这是进行大批量、正规化就业培训的场所。上述学生毕业时经过考核,获得各种专业、职业教育的毕业证书,也能够通过办学单位组织的考试获得有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就业上岗培训班

一般来说,政府职业介绍机构、就业培训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等单位,可以根据市场的职业工种需求,为求职者组织有针对性的就业技能培训。就业上岗培训班的培训内容与岗位需要联系密切,有些培训直接与用人单位的择员招聘指标条件结合。该类培训的时间较短,一般为3个月至1年,内容实用,接受此种培训的人获得的培训合格证书,是具备就业资格的证明。

(三)各类技能培训班

在竞争就业的条件下,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是非常重要的。目前,许多培训单位在举办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补习班和补习学校,一般是根据社会需要设置培训内容,例如,“微软计算机证书”、“IS09000认证员培训”、“注册会计师考证”、“国家司法考试”、“导游员资格考试”、“项目管理培训”等等。一些培训经过有关部门考核,能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培训合格证。学员结业后一般自己寻找职业,有时办学单位也为学员的就业牵线搭桥。

五、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力资源供大于求时的必然现象,我国过去的几次“待业”高峰,实际上就是失业。在就业政策方面,国家不仅鼓励竞争就业、择优上岗,而且保护在就业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对于能力低、身体弱、年龄大的劳动者,在其失业后,发放一定的失业保险金和救济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和劳动能力,使他们能在适宜的条件下再次就业。

目前,我国对下岗职工中没有生活来源者,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费,这类似于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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