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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员本月上岗
    近日,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0]29号),将在各地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昨日,记者从南昌市公安交管局了解到,交警部门将全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机构,并将于本月底前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进行调解。(南昌人才网http://nc.job5156.com)

  事故调解可化解矛盾


  交通事故发生后,除了事故本身的处理外,事故双方的纠纷调解对于交警来说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由于赔偿金额的差异,事故双方经常产生矛盾。为了能够妥善处理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将根据文件精神,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据了解,全面推行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是落实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妥善处理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为此,省城公安交通管理、司法行政、保险监管部门都非常重视,并将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共同研究制订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扎实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


  本月底前全面调解


  为了妥善处理好交通事故,省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由各地建立专门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形式组织实施。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成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于今年11月底之前,全面对外开展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工作。


  据了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办公场所或公安交通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指定的固定场所。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在今年11月中旬前,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保障办公条件,完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场所的设置。


  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后,应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调解案件应实行一案一档,案卷文书包括调解申请书、调解受理登记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送达回执或回访记录等。


  调解员将进行选聘


  调解委员会成立以后,调解员的工作也就举足轻重。为此,有关部门对调解员的选聘和培训都有严格要求。据南昌人才网了解,各地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的聘任和管理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主要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退休交警、法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中公开招聘。人民调解员要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热心调解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知识,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会制作调解文书。人民调解员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或考核合格后聘任。


  同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并定期组织考评工作。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在今年11月中旬前完成人民调解员的招聘,11月底前完成培训工作。


  一般交通事故可调解


  尽管成立了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但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进行调解。据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各地可以根据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水平、调解工作量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以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为前提。


  在操作过程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如当事人自愿申请人民调解,或征得当事人同意转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移交相关材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按规定进行登记和制作笔录,制作调解协议,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同时在3日内抄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员调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员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外,为了落实调解结果,调解工作还要求各地保险行业协会指导各保险公司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流程,完善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工作环节的程序衔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使人民调解员掌握相应的保险理赔业务知识和赔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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