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提高 明年1月起施行2
具体计算公式出炉
惠州市政府前日正式公布《惠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规定》,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方式及征缴的比例、标准等进行了调整,新的征缴方式从明年1月起实施。
根据该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包括在惠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1.5%规定比例或达不到1.5%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 .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用人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总数可依据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单位登记户相关数据信息中的在职职工参保人数核定。
征收比例不再分四档
据了解,此前惠州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比例,是根据用人单位用工人数的不同分别按1.5%、1%、0.8%、0.5%等4种比例方式计算,征收标准是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60%计算。这意味着经过此次调整,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和比例均有所提高。
据惠州市残联介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是为促进实现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惠州全市目前有近三万多名有就业需求和劳动能力、又符合法定年龄的残疾人需要就业,近年来已实现就业的有1.1万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