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自去年12月20日起才开始施行,但在此之前,深圳一些企业就已经在按照月工资的13%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根据这一条款,若这部分员工在去年12月20日前已购房,那么这些累积额将不能够以购买自住房的名义领取。“如果3—5年前已经买过房的老百姓,且已经完成了房贷款,就不能按这个条件提取这个公积金了?典型霸王逻辑!”有网友在深圳论坛里抱怨。
此外《暂行规定》还规定:“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3个月的当前月应缴存额。”对此有市民就质疑:“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是属于每一名缴纳人的,不是你们施舍的。既然你强迫我交,一旦我有需求你就应该无条件的,全额的,连本带利地还给我,凭什么硬要留3个月的钱?”
记者从深圳住房管理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阅《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发现类似“条款”的地方还有很多,有关《暂行规定》的争议这几天一直是深圳本地媒体讨论的焦点。《暂行规定》在外来务工人员离开后如何提取公积金,以及管理费和房租提取额度太低等问题尚的表述模糊,也同时引起市民的不解。
记者注意到,2009年广州出台要限制公积金提取的措施,比如“按月提取”,“必须留半年缴存额”等措施,但最后因为民意反对,被迫流产。而对住房公积金领取的余额要求,北京、广州的要求仅仅为10元。按照深圳的标准,以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缴纳比例缴纳,员工每月的缴存额至少为130余元,三个月至少为500元,是北京、广州两大城市标准的50倍!
对此,深圳物业管理研究所所长陈蔼贫认为,该《暂行规定》在征求意见阶段在一些细节上还有待完善是正常的,他同时指出,对提取进行设限是由于目前公积金的归集规模尚不足以支撑公积金贷款,所以无法让市民放开提取。他认为,并不意味着未来公积金充足,运作良好的情况下,还会遵循这样的限制。
但他同时也指出,深圳住房管理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的《暂行规定》体现出的“官”味还过浓,对于住房公积金这些本来是属于缴纳人的政府掌控过多,建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继续把角色真正转化到提供服务上来。
(编辑:人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