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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醉驾入刑第一案郴州宣判 一瓶劲酒3个月拘役
    朋友聚餐,高某喝了一瓶劲酒后,借着酒劲独自开车回家被警方抓获。经检测,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接近醉酒驾驶标准的近三倍。昨日,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一审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这是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的全省首例“酒驾入刑”判决。据悉,当日郴州另外两起醉驾案件的被告人戴某、刘某也因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一审分别判处拘役两个月、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承认醉驾,请求从轻处罚
    高某,36岁,临武县人。2011年5月2日晚8时,被告人高国忠驾驶一辆白色金杯中型客车,行至郴州市人民路与国庆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发现酒后驾驶。现场酒精吹气检测,其酒精含量达到212毫克/100毫升。随后,高某因涉嫌醉酒驾驶被带到医院进行血检,根据化验结果,其酒精含量为230.89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驶标准的近三倍。
    高供述,当晚其与朋友在某餐馆吃饭,席间喝了一瓶劲酒,散席后自己借着酒劲开车回家,途中被民警查获。
    昨日,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因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
    根据今年五月一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八)(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在刑法中的罪名被定为“危险驾驶”。
     昨日上午,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因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案。面对检方的指控,被告人高某承认自己的醉驾事实,并请求审判员从轻处罚。
    经审理,法院当庭宣判,高某罪名成立,被判拘役三个月,罚金3000元。
    百名公交车、出租车司机旁听庭审
    据悉,当日法院还审理了另外两起被告人戴某、刘某醉驾案件。
    5月2日,刘某跟同学聚会,喝了两瓶多啤酒。饭后,刘某开车准备到郴州市健康路的钻柜去唱歌,在驾车途经国庆路和人民路交会处时被查获,现场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1毫克/100毫升。戴某说,当晚他朋友在郴州市食品加工城附近吃饭,期间戴某喝了两瓶青岛啤酒。酒足饭饱后戴某驾驶朋友的一辆灰色奇瑞轿车离开,在国庆路被交警查获。
    随后交警对两人进行了血液检测。血检结果表明,两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均高于8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经审理,两人罪名成立。刘某、戴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和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法院对三名被告人宣判后,三名被告人表示服判,均不上诉。
    法庭里,郴州市公安交警部门组织了城区公交、驾校、出租车系统100多名机动车驾驶人参加了庭审旁听。

 


编辑整理:郴州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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