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后,随即派员到张先生所在公司调查了解。据调查,张先生在该公司每天固定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其2011年3月的加班时间为4天。其工资构成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绩效奖+加班费等项构成。
而张先生3月的工资表显示: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010元(基本工资是810元、岗位工资50元、技能工资150元)、绩效奖300元、加班费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倍计算371.49元(1010元/21.75日×200%×4天加班时间),月收入共计1681.49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分局有关负责人解释,企业制定工资分配制度时,应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江门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11年3月1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9.3元/小时”。另外,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具体到这件投诉,张先生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010元,已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950元/月。经认定,该公司的工资发放行为不存在违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分局有关负责人还表示,3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后,类似的投诉有所增多,希望我市各类企业严格执行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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