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宣传活动民满
各市州委组织部、宣传部,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机关人事(干部)处:
近年来,全省广大公务员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投身创先争优活动,立足本职,服务大局,扎实工作,无私奉献,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公务员法实施五周年之际,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大力培育和弘扬“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的公务员精神,进一步引导和激励全省各级公务员做勤奋学习的模范、努力工作的模范和清正廉洁的模范,争创人民满意的业绩,促进服务型机关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决定联合开展全省第五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表彰活动(以下简称“人民满意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按照建设“为民、务实、清廉”政府和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的要求,以“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为主题,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动力,深入开展人民满意活动,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为全面推进“四化两型”建设和富民强省进程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评选范围是全省各级公务员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范围是上述机关中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
评选表彰“湖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50个,“湖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30名,同时,评选表彰记一等功人员60名。
三、评选条件
(一)“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积极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秉公尽责,勇于改革创新,出色完成各项任务,积极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成绩显著;
3.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廉洁自律,依法行政,纪律严明,作风公道正派,决策科学民主,制度健全完善,运行规范高效,自觉接受部门和社会监督,人员整体素质高,凝聚力和战斗力强;
4.事迹突出,在各级各单位特别是在全省有重大影响,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和高度认可。
(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条件
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始终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品德高尚,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作风优良;
3.坚持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和政绩观,忠于职守,艰苦奋斗,勤奋敬业,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功绩卓著;
4.带头创先争优,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工作首位,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在各级各单位特别是在全省有重大影响,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和高度认可。
四、评选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评选程序
各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对推荐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要认真听取纪检监察、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机关和部门的意见,按照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审核。推荐对象确定后,应将推荐对象及其主要事迹在本单位和本地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市州的评选对象由市州委组织部、宣传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经市州党委、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和省直监狱、劳教部门的评选对象由省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直机关的评选对象由省直机关工委汇总、研究确定,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名单进行初审,按表彰名额1∶2的比例确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候选人,并组织在“红星网”、“红网”和“湖南领导人才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网”等网站和《湖南日报》上投票(具体投票方案另行通知)。省评选表彰工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投票和其他有关情况确定考察对象,经考察、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工作要求
1、各级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高度,认真组织开展人民满意活动,切实做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表彰工作。要以评选活动为载体,制定相应的活动方案,鼓励广泛参与,重在争创过程,通过活动引导各级机关和广大公务员强化群众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立足岗位,无私奉献,达到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提高队伍素质的目标。各市州的活动方案应于6月10日前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推荐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坚持标准,优中选优,确保拟表彰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3.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在确定人选时要统筹兼顾,综合考虑,面向公务员工作的各条战线。特别是要注意发现和推荐乡镇(街道办事处)、直接为群众服务的窗口和执法监督部门等基层单位的集体和个人。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已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同志不参加评选。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评选表彰比例不超过评选表彰人数的20%,凡推荐有县处级领导干部的市州和系统,须按推荐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名额同时等额推荐处以下干部作为备选。
4、上报材料包括评选推荐情况报告、评选推荐情况汇总表(附件3)以及推荐的公务员集体和个人奖励审批表(附件4、5、6,记一等功填报《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3000字以内)各一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凡推荐多个对象的,须进行排序。奖励审批表、推荐汇总表可从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网(http://rst.hunan.gov.cn)上下载。上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15日。
五、评选表彰时间
拟定于2011年10月在长沙召开“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表彰大会。
六、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50个集体,授予“湖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90名个人,其中30名个人授予“湖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享受湖南省先进工作者待遇;其他60名个人给予记一等功,并分别颁发证书和奖章。
七、组织领导
经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评选表彰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共同组织。为加强对“人民满意活动”的领导,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联合成立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有关日常工作。各市州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于5月30日前将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及电话报送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宣传工作
要认真做好评选表彰和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结合评选表彰工作,组织全省公务员开展以“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为主题的演讲比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介,以开辟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先进事迹,使评选成为树立先进、学习先进、宣传先进的过程,成为弘扬公务员精神的过程。
各级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抓总的职责,认真审核评选对象的条件,切实负起责任。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评选推荐作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确保评选表彰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联系电话:0731-82218325 邮政编码:410011
联系人:刘伊兰 黄蓉芳
电子邮箱:yi3366@sina.com
长沙人才网编辑:谭姣
【人才近期招聘会预告】:由长沙人才主办的“才耀湖南”2011年湖南•长沙夏季特大型人才博览会,将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