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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费范畴已还清贷款公路须停止收费
五部门昨日出台《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超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下同)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东部地区省份从2004年11月1日、中部地区省份从2009年1月1日起批准立项的二级收费公路等均属于要“立即停止收费和撤销收费站(点)”范畴。
此外,指定时间范围内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收费公路也必须停止收费。
根据清理工作的四个阶段(调查摸底、自查自纠、检查复核和总结完善)安排,6月20日起,各省将对收费公路展开全面的清查和核实工作,即启动第一阶段的调查摸底工作(6月20日-8月31日)。
其他违规行为非公路收费项目应停止代收
不少司机开车走高速公路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即出收费站时,除了本身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外,还被要求多交10元至20元不等的城市道路通行费,收费站工作人员给出的解释是“代收”费用。根据昨日刚刚出台的五部门《通知》,这种非公路收费项目的加收或代收行为,将被叫停。
《通知》规定,对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收费行为。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通知》要求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追缴资金后,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应立即停止收费。
此外,对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通知》还要求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同时,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确保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负担有所减轻。
专项清理内容
○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下同)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点)。
○存在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
○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长沙人才网编辑:谭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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