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江西省财政厅获悉,江西救灾资金新规出台,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当地常年灾情和财力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设区市、县(市、区)要分别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2‰-3‰、3‰-5‰的比例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当年结存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同时规定,除灾害应急救助阶段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采取实物救助和现金救助等形式外,其他各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原则上均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干旱纳入救助范围
《办法》指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支出。
《办法》指出,全省或某一设区市、县(市、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明确的灾情,且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对我省灾区启动四级以上(含四级)救灾应急响应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某一设区市、县(市、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重大灾情,省减灾委、省民政厅启动四级以上(含四级)救灾应急响应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干旱灾害造成某一设区市、县(市、区)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0%以上的,参照《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视为重大或特大自然灾害。
《办法》还对不同级别的自然灾害制定了对应的资金分担机制,遭遇特大自然灾害地区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7:3共同负担。地方负担部分,按省、县(市、区)8:2比例分担;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地区所需救灾资金,由省财政和当地财政按8:2共同承担。 遭遇一般自然灾害地区所需救灾资金主要由当地财政承担。
省财政厅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当地常年灾情和财力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省财政按照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省级救灾事业费。设区市、县(市、区)要严格落实省政府民生工程要求,分别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2‰-3‰、3‰-5‰的比例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当年结存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包括七大项
根据《办法》,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项目包括七大项: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发放
省财政厅要求,各县(市、区)、乡(镇)财政部门要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或专账,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除灾害应急救助阶段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采取实物救助和现金救助等形式外,其他各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原则上均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