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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税”是个什么税?长沙白领:免闹心,望别发月饼
       这个中秋节,对于大部分工薪族来说,注定会在欢喜与纠结中度过。

  9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个税起征点提高了,工薪阶层普遍受益,这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


  但是,有传闻说,单位发月饼要交“月饼税”,却让他们无法理解:这个税是突然冒出来的吗?吃着带税的月饼,节日的心情是否会受到影响?


  现象


  中秋临近,月饼税“惹火”


  其实,早在2009年下半年,“月饼税”之争就已经开始了。


  2009年下半年,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等各项福利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通知,就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通信补贴扣缴个税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各类交通补贴与通信补贴也要收税。有媒体在相关报道中为了形象地说明此事,以中秋节的月饼举例,说是单位发月饼也在缴税的范围。“月饼税”因此而来。


  这些规定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对于福利征税,赞成者认为,此举有利于规范工资发放体系,避免企事业单位乱发“补贴”,有利于调节过高收入,平衡利益分配;反对者则认为,税收政策眼睛向下,盯着中低收入者,与“削峰平谷”的税收目标背道而驰;还有人担心“补贴征个税”可能最终只落在缺乏“避税能力”的普通工薪阶层和中低收入者头上,却管不到补贴发得最多的垄断行业和政府部门。


  这种争论一直持续到今年上半年。今年7月底,国务院公布了新的《个税法实施条例》,该条例除了提高个税起征点外,相关规定还明确: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个人所得范围,都要交个税。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单位所发月饼属于实物福利补贴,自然要征税。北京、南京、广州等地地税部门在回答媒体的提问时,都强调月饼等要交税,由此“月饼税”问题再度升级。越临近中秋,关于“月饼税”的争论越激烈,各大媒体和门户网站都加入了“月饼税”的争论之中。


  记者浏览各类网络调查,发现90%以上的网民都对征收“月饼税”持反对态度。“见缝插针”、“雁过拔毛”、“锱铢必较”、“趁火打劫”……各种难听的词语,都指向了地税部门。加上有关夫妻房产“加名税”等的争议,一时间,税务部门似乎成了众矢之的。


  税务


  早已有之,并非新税种


  所谓的“月饼税”,说白了就是个人所得税中的实物福利税收,“月饼税”只是民间的说法。而且,对实物福利征税,也不是从今年才开始,1994年就开始了。


  “单位所发的实物和现金是任职和受雇所取得的,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法规定,从1994年开始,长沙单位职工所发福利都已折算成现金,计入每个职工的工资和薪金中,按月上缴了个税,由单位财务人员进行了代扣代缴。”长沙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杨葵露表示。


  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个税法实施条例》是1994年发布的,后来经历了2005年、2008年、2011年三次修订,对个税起征点进行了调整,但关于个人所得的条款都没有改变。也就是说,实际上包括发放月饼在内的实物福利,从1994年起就已经开始征税。但为何过了17年,老百姓突然对“月饼税”的反响变得如此强烈了呢?


  有关税务专家指出,由于现行的个税征收是单位代扣代缴,像月饼这样的实物福利,大部分单位如果不上报,税务部门很难发现。而为了一盒月饼实地稽查,征税成本太高。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能不上报的就不上报。因此,正如郑州市地税部门所说,尽管这种税早已有之,却很少有人主动交。税务部门也没有很严格地去征收。


  如此,单位员工就有一个印象:月饼等福利都是不交税的。现在突然强调要交,反映强烈也就不足为奇了。在长沙一家文化公司上班的蒋丽调侃道:“刚听说月饼要交税以为是开玩笑,谁知却是真的,那我不过中秋节了行不?”


  老百姓对“月饼税”反映强烈还有另一个原因:刚刚调整了个税起征点,大多数工薪族能免交或者少交税了,突然又要征“房产加名税”、“月饼税”等,感觉税务部门是在玩“堤内损失堤外补”招数,因此感到心里不爽。


  员工


  为免闹心,希望单位别发月饼


  尽管各地地税部门都态度坚决地强调,月饼等实物福利征税有法可依,但工薪族们还是觉得心里别扭。


  腾讯网一位网友说:“月饼本来就是暴利产品,没多少人爱吃,可是领导要发,大家就只当捡了个便宜。如果要交个税,还不如在路边摊上买个2元钱的烧饼。”此话颇具代表性。公众担心,新《个税法实施条例》实施后,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大多数中低收入者可以免交或者少交个税,但月饼税等又可能降低起征点,使免交的变成要交,少交的变成要多交。


  对此,湖南省地税局个税处相关负责人柏芳指出,尽管所谓“月饼税”是法律规定的,但事实上,大部分员工将被免缴“月饼税”。 9月1日起执行新税法之后,个税免征额将提高至3500元,湖南省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群体的比例由26.55%降为6.66%,工薪纳税人将由151万降至39万,减少112万。很多单位员工的工资,在去除掉“三险一金”之后,没有达到3500元,如果单位所发放的月饼价格并不高,与薪水叠加起来没有超过个税免征额,虽然“月饼”属于应税范围,但是同样将被免除“月饼税”。


  最纠结的是那些工资收入在个税起征点上下的工薪族。长沙诺亚传奇广告公司的刘小姐说,她的月工资平时在4000元左右,按照新的个税法,除去保险和公积金,低于3500元,她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但高兴没多久,她又担心起来:往年中秋节,单位都会向职工发一两盒价值100多元的月饼,表示慰问。但如果要把月饼的费用记入工资,她9月工资就很有可能超过3500元,就要纳税了。


  “如果是这样,我真的希望单位今年不要发月饼了,否则中秋佳节,吃到这个交了税的月饼,我会有点闹心。”刘小姐说。


  探讨


  既要考虑“税理”,也要考虑“人情”


  既然法律规定,单位发放的月饼等实物福利要交税,那么“月饼税该不该交”似乎不是个问题了。法有规定而不交,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而且,福利补贴不交税,那些高福利的垄断行业就会钻空子,将应交税的个人收入以福利形式发放,逃脱税收。大多数支持“月饼税”的人都是依据于此。但是,也有反对者认为,从“还富于民”的大政策来看,对月饼之类的东西收税,合法但难说合情合理。


  中国私法协会理事、法学博士彭丁带认为,目前国家与民众之间收入分配严重失衡,财政收入连续数年20%以上增长,而居民收入增长却低于GDP增长,这意味着国民财富的蛋糕被国家拿走了更多,从而造成了国富民穷的格局。群众的月饼等福利,如需缴税,难脱国与民争利之嫌。这与营造福利社会、藏富于民的大方针是相违背的。从严计征个税,受影响最大的是部分中低收入群体。垄断行业和政府行政部门,即使征税,他们也有办法,比如通过报销发票等方式,将高福利发放给职工,逃避税收。而避税能力比较差的普通工薪族,本来收入不高,月饼之类的还要征税,虽然不多,但增加了他们的税负压力感。由于制度的不完善,我国个税流失比较严重,比如资本利得税长期处于“暂不征收”状态,灰色收入更是由于技术上的困难长期无法从税收上建立管理机制。这种状况的长期存在,导致工薪阶层成了个税的主力,而一部分收入渠道广泛的富人却心安理得地处于个税征收的边缘。因此,对于税务部门来说,更重要的是堵住这方面的漏洞,而不是盯住普通百姓口袋中的“蝇头小利”。


  9月2日,关于房产证加名要不要征税的争论尘埃落定,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通知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财政部官员指出,在制定“房产证加名征税”政策时,要以人为本,既要考虑“税理”,也要考虑“人情”。 那么在“月饼税”的问题上,是否也应该考虑一下“情”和“理”呢?


  建议


  抓大放小,让老百姓更有“幸福感


  对于“月饼税”一类的实物福利,如果一定要征税,该怎么征才能既堵住税收漏洞,又不误伤中低收入者?对此,彭丁带博士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上海税务部门近日表示,对月饼征收个税采取人性化操作,企事业单位不申报职工月饼收入,税务部门将不予深究。有关负责人称,“月饼税”本来数额就不大,很可能多收上来的“月饼税”还不够查税的成本。税收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制定者要周全考虑“法、理、情”三者关系。对于有一些大众在节假日共同享受的福利,不是借用这个名义转移收入的,没有必要来对它加强征税。这种做法值得各地税务部门借鉴。


  彭博士建议,税务机关应该采取人性化的征收方法,单位发放类似月饼等普通消费品,不应像住房、汽车等高额福利一样,一律征个税,而应该在一定数额之内,实行免税,国外就有类似的做法。具体来说,对于中秋、春节等节日,单位向职工发放1000元以内的实物福利,可以不计入工资收税,这样就能够保证绝大部分中低收入者免税,减轻他们的负担;而对于福利发放高于1000元的高福利单位,就要将其计入收税,不申报者一经查证予以处罚,这样堵住高收入者的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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