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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出台 居住证替代暂住证
         《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11月1日起实施 暂住证被居住证替代

  昨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出台,并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对于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县居住的流动人口,要进行居住登记,但不强制办理居住证。与暂住证最大的不同是,专设了办理居住证后能获得的权益,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乘坐公交、义务教育等可享受“市民待遇”。


  【办理范围】


  流动人口须进行居住登记


  据介绍,截至2010年底,我省登记的流动人口近200万。《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流动人口是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流动人口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其他十六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宿的单位、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登记责任人或者单位在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通过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十五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居住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的流动人口,由经营单位按照《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住宿登记。在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在其入学时进行登记。公安、民政、城管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发现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或者引导其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求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负责对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登记。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按照患者住院管理相关规定负责登记。这些都不需要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


  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居住证


  对于拟在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已满十六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流人口,我省规定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领《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证》: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已在居住地购买房屋的;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如何办理】


  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如实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和相关材料。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六个月至三年,具体期限根据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确定。


  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收到的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费用如何】


  申领居住证不收费用


  我省规定,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不收取任何费用。居住证有效期满,持证人需继续在居住地居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十日前到核发居住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换领手续。居住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者丢失的,持证人应当到核发居住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换领、补领手续。持证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权益哪些】


  符合条件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与暂住证不同,拥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受很多与常住人口一样的“市民待遇”。流动人口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等医疗卫生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居住证持证人除享有以上规定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优惠;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应当为申请落户并符合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居住证持证人随迁子女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接受义务教育。


  【如何管理】


  除警察外任何单位不可扣押居住证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公共服务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证人出示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冒领、出租、转借、转让居住证。禁止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进行居住登记的,以及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骗取、冒领、出租、转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骗取、冒领、出租、转借、转让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房东不及时报送信息可罚千元


  《办法》规定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进行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不依法办理的;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取费用的;泄露或者买卖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的;有其他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行为的,将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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