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治理义务教育择校费 限期清理规范国有民办等
湖南要求各地要遵循市州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规划》要求,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如期推进,合格学校建设如期完成,到2015年,全省实现县域范围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实行按学科均衡配备,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基本相当。要积极开展“适合的教育是最好的教育”和“身边的好学校”等宣传活动,引导家长不去盲目择校。
规定指出,各级政府要为区域内适龄少年儿童,包括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足够的公办义务教育学位。原则上城市小学、初中分别按服务半径1.5公里和2公里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农村小学、初中分别按服务半径2.5公里和3公里设置,农村学校超过服务半径设置的,当地政府应为学生提供寄宿生活条件或规范的交通服务。在学校建设中,优先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优先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利用财政性资金重点建设少数超标准学校。
要按照“以学校编制定教师岗位,以岗位条件教师竞争上岗定教师职务”的办法,对教师实行岗位管理,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均衡配置机制建设。建立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换制度和工作任期制度,城乡学校校长、教师交流服务制度。
湖南明确,市州人民政府举办的完全中学和省级公办示范性高中的完全中学,要严格实行高、初中剥离,剥离出的初中资源要整体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不得将其改为民办初中;进一步规范原剥离改制的民办初中,一般应依法将其规范为完全公办初中。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不得参与举办民办初中,不得以公办示范性高中校名冠名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各地要按照教育厅要求,限期将“国有民办”、“民办公助”等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到位。
湖南要求各级督导部门要将解决择校乱收费问题作为教育综合督导的重要内容。对违规收取择校费的学校,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顶风违纪的学校,要严肃彻查,并给予校长和相关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