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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发8月工资适用新税法

       昨日,针对有媒体报道的“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等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再次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国税总局的相关人员强调,纳税人以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作为缴税标准,只要是9月1日(含)以后获得的薪金收入,无论对应的是哪个月的工资,都要按照新税法计税。



 


  计税标准为实际取得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人员表示,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来说,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人民币)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人民币)和税率表。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人民币,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税缴纳有异议可咨询


  广州市地税局的相关人士也提醒纳税人注意,个人计算应缴税额时,应以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作为征税时点,即在9月1日0时之前取得收入的,都要按照旧个税法的规定纳税;在9月1日之后取得收入的,则按照新个税法的规定纳税。也就是说,即使个人的收入属于9月1日之前获得的,但是实际拿到收入是在9月1日之后,那么仍然按照新个税法的标准进行纳税。

 


  新快报9月1日的报道《个税起征点今起提至3500元广州315万人将免税》出街后,曾有一家知名网络公司的员工打电话问道,其所在公司9月3日发放8月份的工资,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9月3日发放的工资仍按照旧税法的标准进行计算征收,这样是否和新税法的规定相违背?新快报记者就此咨询了税务部门的相关人员后,告知该员工9月3日发放8月份的工资,应该按照新税法的标准进行计税而不是按照旧税法计税。

 


  9月5日,新快报记者收到该公司员工发来的短信,表示“维权成功,我们重新计算工资了。多谢你们的报道。”广州市地税局的相关人士表示,广州市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标准执行个税申报。如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对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的问题,可拨打地税12366热线或登录广东省及各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的“在线咨询”栏目进行咨询。


 


       (人才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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