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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门口50米内拟禁摆摊设点

      9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昌举行,《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请本次会议进行一审,在当天会议上,省教育厅厅长虞国庆、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伍世安分别向大会作了草案说明和审查报告。该《条例》作了较大修改,其中,拟将关爱留守儿童纳入法规,尚属首次;并首次明确校门口50米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


      关爱留守儿童首次纳入法规


      据了解,该《条例》草案对儿童入学年龄、就近免试入学、关爱留守儿童等方面作了细化、补充规定。其中明确提出,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就近入学。


      而且,首次将关爱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纳入法规条文,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参与的农村适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学校应当建立适龄留守儿童档案和联系制度,完善适龄留守儿童学习、生活与心理关怀、疏导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将非户籍所在地居住(主要指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适龄儿童纳入居住地的义务教育,与居住地学生平等对待、平等教育。


      首提校门口50米内禁摆摊


      《条例》草案中用较大篇幅对校园安全管理作了规定,其中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校舍、消防等安全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同时,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此外还明确,在学校门口的路段,道路建设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减速、限速、禁鸣等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维护校门口交通秩序,防止交通堵塞。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并首次明确,校门口50米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妨碍教学秩序、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拟规定建设农村教师周转房


      在保障教师权益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确保教师工资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按时足额发放,保证教师的平均工资和绩效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和津补贴水平。


      同时,省人民政府须设立专项资金,对艰苦边远地区农村教师发放特殊津贴,对财政困难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实行专项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解决农村教师住房问题。


      此外,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乡村学校任教的,享受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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