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问:这次条例的修改有哪些亮点?
答:这次《条例》的修改主要有扩大范围、简化程序、待遇提高、标准统一、企业减负和加大强制力度等六大亮点:
亮点一:扩大范围
第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新《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的职业人群,有利于保障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权益。
第二,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新《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样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既体现了公平原则,也符合实践发展。
亮点二:简化程序
第一,缩短了认定时间。新《条例》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第二,简化争议程序。新《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原条例中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亮点三:提高待遇
一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上述调整,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待遇,对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
编辑整理:佛山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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