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乡镇卫生院不得融资租赁
昨天,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我省出台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提出,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在每个乡镇都必须办好一所卫生院。
同时,《办法》指出,乡镇卫生院属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乡镇卫生院建设的财政投入。《办法》同时明确要求,乡镇卫生院不得举债建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县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核定并保障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和公共卫生服务等所需经费,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购置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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