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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营业税“从高”起征

      广东大幅上调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把“两税”起征点新标准定在最高限,大力扶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




  广东省财税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广东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新标准采取“从高原则”,“两税”起征点按最高标准执行。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有利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为企业减负。




  广东增值税起征点新标准为: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营业税起征点新标准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含);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含)(详见列表)。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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