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小时工作制还是特殊工时制?
在参加完今日举行的本年度雨花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班后,这些人事主管逐渐改变了自己的看法。数百位其他用人单位的人事主管和他们一起参加了这次免费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针对特殊工时制度而展开,包括为何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办理特殊工时制业务所需要的申报材料及注意事项等。
特殊工时制度是相对标准工时制度而言的,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因用人单位工作需要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和休息办法。
“譬如,在一个生活小区,可能会经常在晚上突发状况,比如爆水管,电梯故障等等,需要维修人员临时处理。”张海表示,按照相关规定,物业公司的工程维修人员,生产企业、文化公司的推销人员,酒店高管等都适用不定时工作制。
他说,实行这样的制度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劳资纠纷和麻烦。“一旦发生劳资纠纷,不管结果如何,到劳动仲裁部门都至少要跑5次。”
实际上,在2008年国家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后,雨花区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连年高速递增的现象。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局长王石在培训班上透露,2011年,该区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80多起。其中,多数企业不懂特殊工时制申报流程及运用方法,导致因加班费引发的劳动争议越来越多。
例如,2010年5月,邓先生通过招聘进入雨花区一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销售协理。他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邓先生每月工资包括底薪及提成,另津贴若干,提成根据销售业绩确定,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011年5月到12月,邓先生因自己的销售业绩一直不理想,遂决定改行,辞职前要求公司发放加班工资。
公司称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费问题,予以拒绝。
邓先生遂委托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并提交了劳动合同书、签到卡等证据,仲裁庭经开庭审理,查明该公司未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故裁决支持邓先生的申诉请求。
因为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而该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虽符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前提条件,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与员工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违法的。
王石介绍,雨花区在免费对用人单位进行培训的同时,还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适当放宽了特殊工时制的准入条件。
例如,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部分符合特殊工时的岗位也纳入了特殊工时制审批范围。
此外,适当放宽了实行特殊工时的工种岗位,特别是一些边缘岗位工种,如工作任务不均衡,工作具有独立性,与国外客户存在沟通时差等软件设计、技术研发岗位。
“我们的原则是,审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过程,也是一个指导企业完善用工制度,规范劳动关系的过程。”
王石介绍,在这一过程中,重点是指导企业依法制定科学的劳动定额、计件单价,促进企业提升劳动管理水平。并指导企业妥善处理与被裁员工的劳动关系,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与员工协商薪酬,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安排休假等办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