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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特殊行业也不能收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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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某应聘到某金店做销售员,该店以行业特殊为由收取了她1500元作为押金,用于“商品损坏、丢失等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赵某在此工作了几个月,每月都能领取3000元左右的工资。但最近赵某负责销售的饰品不知何原因出现丢、损现象,每次事发后该店都要从她当月工资中扣除损失。工资被扣后往往只剩下了不到1000块钱。由于感到工资太低,赵某遂提出辞职。该店同意她辞职,但却称因劳动合同未到期押金不退还。赵某不同意,在多次要求未果的情况下,求助于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由此可见,该店的做法是违法的。该店以行业特殊为由,向赵某收取押金,实际上是将用人单位的商业风险转嫁给了劳动者。行业特殊只能通过加强日常管理来约束,而不能以收取押金来制约。况且,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员工有过错,经济损失的赔偿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额的20%,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目前,该店补发了赵某工资差额,退还了收取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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