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人才网:我国女职工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
天延长至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意见
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年月,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天增至周(第七条第一款)。
个月流产的,不少于周的产假;怀孕满个月流产的,不少于周的产假(第七条第二款)。
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周;难产的,增加产假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周。
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周的产假;怀孕满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周的产假。
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个婴儿,每日增加小时的哺乳时间。
年至少安排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元以上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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