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可享受补贴
在昨天召开的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正式宣布,从现在起,2007年7月24日之前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也可享受政府补贴。此举标志着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据了解,2008年,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启动后,根据省里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主要解决的是2007年7月24日之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经过市人社部门积极协调、争取,之前被征地农民养老的遗留问题现在也得到妥善解决。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近日联合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此次享受政府补贴的对象为:2007年7月24日之前,城市规划区内(含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导致农民被征地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2亩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政府每月给予补贴的标准是: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补贴年限为5年。
文件同时明确,按照属地原则,各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分别在所在县(市)区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白沙洲工业园、松木工业园和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到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参保。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实行同缴同补办法,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同时办理政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