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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区域,小想法)
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利,也限制了优秀人才流动,不利于本地区和单位的长远发展。只有取消众多的就业歧视,才能实现考试选拔的目的,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的目标。———朱利辉
来自湖南衡山县的彭先生,今年在广东省县级以上机关公务员考试中,考取了所在岗位的第一名。但还没来得及高兴,他就被浇了一瓢冷水。根据招考公告,非广东常住户口(生源)报考者,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彭先生是高中学历,因此遭拒。
作为仅次于高考的全民考试,公务员考试一直广受社会关注。从1993年起,我国开始实行公务员考试制度,至今已经执行了19年。应该说,“逢进必考”的选拔制度,体现了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过程中,机会均等的原则。但在一些地方公务员的招考工作中,部分招考职位却设置了与岗位需要毫不相关的限制性条件,甚至是歧视性条件,与公平公正的目标背道而驰。
一些招考职位对体检要求非常苛刻,明显超出了该岗位的职业要求,可谓是“健康歧视”。2009年,三名考生顺利通过了佛山市公务员笔试、面试,但因查出携带地中海贫血基因,被拒绝录用;去年,湖南一考生报考公务员总分第一,但因在体检中查出色盲,最终也被拒录。
当然,公务员考试中的歧视条件,也远不止健康一项。多数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招考对象的年龄均限定在18—35岁之间,这即是明显的年龄歧视。没有任何证据显示,35岁以上的公民就做不好公务员。也有不少招考岗位,惯以各种不相干的名义,只对男考生开放,而拒绝女考生。
而彭先生遭遇的学历歧视,也是历年公务员招考中的“重灾区”。一些招考职位,只对特定省份(县市)户籍或生源地开放,或是对外地考生单独提出限制条件。这种政策性的歧视,最不易为人察觉和警醒,但却是为害至深。
应该说,公务员考试中的各种歧视,虽然有一些客观的因素,但更多是人为设置的障碍。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利,也限制了优秀人才流动,不利于本地区和单位的长远发展。只有取消众多的就业歧视,才能实现考试选拔的目的,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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