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周从2007年开始在顺德一家厨具公司打工。2011年的一天,因把车间用剩的边角料锯断成了小块,公司认为小周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便依据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对他罚款600元,还把他辞退了。小周不服,先是申请仲裁,后又到法院起诉。
近日,法院终审判决:厨具公司处罚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需向小周退还罚款600元,并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忆及自己的维权经历,小周说:“公司的管理规定我们并不知道,随便就可以做出一个罚款规定,有的时候直接就在工资里抵扣罚款。”
感觉憋屈的,不止小周一个人。在南海某服装公司工作的艾小姐也对公司的制度颇有怨气,“什么都用罚款来解决,一点都不和谐。”因为迟到、着装等问题,她已经被公司罚了三次了。记者了解到,在艾小姐公司的规章制度里面“迟到、早退在半小时之内者;接听电话不使用规范用语者;上班时间串岗聊天者;工作场所说脏话、粗话,争吵、骂人,影响恶劣者;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衣冠不整、奇装异服影响公司形象者;参会人员已通知但不到或迟到者……”都要“视情节罚款30至200元”。
说法:企业“罚款权”有无法律依据?
答:罚款条例早已废止
黄健晖:(案件主审法官)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权”来源于1982年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而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废止。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未授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权。也就是说现在某些用人单位在内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规定对员工的违规行为采取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厨具公司需要退回小周600元罚款。
企业如何减少涉诉风险?
答:企业应尽快修订制度
黄健晖:佛山中院每年都会受理一些因“罚款”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所以企业要依据现行法律尽快修订内部管理制度,减少涉诉风险。
用人单位如何体现劳动管理权?
答:宜奖不宜罚
陈庆莉(佛山中院民四庭审判长):没有经济处罚权,并不排斥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权。用人单位可以运用基础工资加绩效工资相结合的方式,将公司对出勤、安全、质量、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要求纳入绩效考核。具体可以设立全勤奖、质量奖、安全生产奖等绩效工资项目。用人单位还可根据劳动者的表现在绩效工资上予以加减。但基础工资以及扣减后工资总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员工确实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但必须提供实际造成经济损害的相关证据。具体赔偿方式也可以采用上述在工资中扣减的方式。
另外,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尽量不要用罚款、处罚等行政管理色彩浓厚的字眼,应从规章制度开始建立一种平等、和谐的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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