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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管理女员工多加关心

随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出台,HR在面对女员工管理时更加要小心翼翼,以免一不留神踏入法律雷区,对公司和员工双方面都造成损失,因此,我们整理了新旧规定的一些尤为重要的改变之处,提醒HR多加注意:




 


一、加班


原规定:怀孕期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该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新规定: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二、怀孕7个月以上


原规定: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新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三、产前检查


原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检,应该算作其劳动时间。


新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检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四、产假


原规定:90天,其中产前休班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新规定: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5、流产假


原规定:怀孕不满4个月,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新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6、产假工资


原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新规定: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剩余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按照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7、生育医疗费


原规定: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新规定: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8、哺乳时


原规定:每班劳动时间给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新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每日的劳动时间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9、哺乳期加班


原规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的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新规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10、妇科检查


原规定:无


新规定:每2年至少安排一次,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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