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辖区范围内经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且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或社会保险费,以及无偷、逃、骗税收行为的民营企业,符合下列8个条件之一的可循因公渠道,为其工作人员赴港澳执行公务活动办理赴港澳通行证。8个条件包括注册资本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被授予市、区纳税大户或评为市名优产品或名优品牌的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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