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了解到,《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旨在规范当前建筑垃圾扰民、污染环境的现状。
该《办法》明确规定,有建筑垃圾处置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道路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与此同时,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类型分别到所在地的建设、市政、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或辖区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对于市民关心的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处理情况,《办法》也予以详细规定。其中要求,工地周边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同时工地出口实行硬底化、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并且要设置建筑垃圾专用堆放场地,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同时,施工单位应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的装载。
由于建筑垃圾的查处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办法》也对各部门职能作了明确指引。其中,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各类工程施工工地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对无证照运输建筑垃圾和擅闯禁行路段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查处;城管部门负责加强对运输建筑垃圾发生遗漏现象或乱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的查处;国土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规划选址和布局;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周边环境的监管等。
至于具体查处办法,《办法》强调,涉嫌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则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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