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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职工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国家组织实施,用于化解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所产生的收入损失风险,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本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问: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是多少?


  答:生育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和终止妊娠(不含政策外怀孕而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费用等,其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并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按如下标准发放:


  (1)产道分娩2000元;


  (2)剖宫产3000元(含产道分娩多胞胎);


  (3)终止妊娠400元;


  (4)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可按规定享受10天看护假假期津贴,看护假假期津贴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定额计发。


  


  问:我市职工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生育或终止妊娠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生育或终止妊娠时,其生育保险费在统筹区内累计缴费满1年(含1年)以上,且申办待遇时单位继续为其缴费。


  享受男职工假期津贴除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需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问:如何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答:1、符合领取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女职工,由女职工单位在女职工生育(产道分娩或剖宫产)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的生育保险业务窗申领;


  2、符合领取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男职工,由男职工单位在男职工配偶生育后1年内,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生育保险业务窗申领。


  


  问:哪些情况下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


  答:(1)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期间所发生符合条件的生育保险待遇,均由单位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给职工。对欠缴补缴的,生育保险基金不补发已发生的待遇。


  (2)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而职工又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待遇由单位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3)职工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没有为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的,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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