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冒黑烟”市民可举报、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禁止上路、未放置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罚20元……为增强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对草案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13年4月20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通过信函的,请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
汽车“冒黑烟”市民可举报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铁路机车和农用拖拉机以及纯电力驱动车辆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机动车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排气污染超标行为可以投诉和举报。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机动车燃料质量执行本省确定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燃料质量标准。机动车燃料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燃料的质量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车用燃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机动车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排气污染超标行为可以投诉和举报。
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机动车燃料质量执行本省确定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燃料质量标准。机动车燃料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燃料的质量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车用燃料。
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的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鼓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新购置机动车达到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免予环保检验,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按照机动车环保标准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在用车核发规定方面,经环保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环保标志不得收取费用。
未取得环保标志禁止上路
禁止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使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限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非道路用动力机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实施限期治理,治理达标后方可继续使用。
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营运定期审验手续。
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采取经济鼓励、限制行驶等措施逐步淘汰具有黄色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拆除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最高罚千元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违反规定,制造、销售、进口排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的,由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销售机动车燃料不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燃料的质量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放置环保标志罚20元
违反规定,未按规定放置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对转让、转借、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收缴,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限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黄标车“闯禁”罚200元扣两分
违反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不按规定维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机动车维修资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措施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对驾驶人扣两分。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人拒绝、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辆车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监督抽测或者遥测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复检;逾期不复检或者复检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撤销其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