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本次公告主要涉及五方面的内容:一是针对货物贸易外汇核销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情况;二是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统一改为“实耗法”,并基于海关加工贸易核销数据优化进料加工业务的流程;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办理退(免)税和免税申报的时限和申报资料,并增加了规范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免税业务的管理规定;四是在优化退税服务方面,明确了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五是明确了15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
同时,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办理退(免)税和免税申报的时限。将退(免)税申报逾期的情形明确为“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的情形明确为“未在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的”。
据悉,除已明确执行时间的规定外,公告中的其他规定已于今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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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退(免)税的情况
哪些是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市国税局出口税收管理科有关负责人介绍,如: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写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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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办理出口退税“提速”
最快当月搞定
我市出口退税办理大“提速”:原先最快半年左右时间企业才能办好退税,现在在市国税部门的努力下,出口企业货物出口当月申报,最快当月就能办好退税。
因为办理大“提速”,2012年全年我市办理出口退税72亿元,同比增长19%。今年第一季度,全市已办理出口退税16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出口企业发展,免除了资金周转的困难。
昨天,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张大科向记者举了一个生动的例子来佐证“提速”的效果:以前,因为出口退税办理较慢,没有到企业账户的出口退税在银行最多一年利息达8000余万元,但是,自2007年以来,市国税局积极采取措施,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加快了退税进度,现在每年出口退税在银行产生的利息不足2000万元。
“出口企业靠退税才有一定的利润。”张大科举例,一辆5000元的摩托车出口到国外,按17%退税,企业就可得到850元的退税。近几年,我市国税部门一方面主动向上级申请退税指标。另一方面,通过推广使用“出口退税辅助系统”电子手段,加快办理速度。现在,一般来说,企业货物当月申报,下月就可以办好退税,最快当月就能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