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出台了《南昌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因重症病、非自然灾害(火灾、车祸致重残、溺水身亡等)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城乡低保户家庭,每年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的市级临时应急补充救助,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
在临时救助基础上应急补充救助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应急补充救助制度,是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这项制度,采取以“救急救难”为主,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亲友相帮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家庭实施救助。
根据《意见》,从今年起在市一级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的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应急补充救助制度,对在县级已实施临时救助的基础上,基本生活仍然出现较大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家庭实施临时应急补充救助,帮助解决特殊困难。
最高可获得一次性救助3000元
哪些人群可以成为救助对象,有什么救助标准?根据《意见》规定,凡具有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在县级已实施临时救助的基础上,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均可每年申请享受一次性的市级临时应急补充救助:
城乡低保户因重症病、非自然灾害(火灾、车祸致重残、溺水身亡等)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在城乡低保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20%以内,因患重症病、非自然灾害(火灾、车祸致重残、溺水身亡等)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应急补充救助联审小组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救助标准视认定情况确定,紧急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此外,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依照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处理。
到所在地慈善组织或民政部门申请
“需申请临时应急补充救助的家庭,可向户口所在地的慈善组织或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重症疾病诊断书等相关的书面证明。”根据《意见》要求,县级民政部门将根据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应急补充救助联审小组批准情况将救助资金打入救助对象家庭银行帐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临时应急补充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据悉,市财政局每年从当年预算安排的市级临时救助资金中划拨30万元,市慈善总会每年从社会捐助款中划拨30万元,作为临时应急补充救助资金,如不足,则在当年预算安排的市级临时救助资金结余中予以解决。
据了解,市级困难群众临时应急补充救助专项资金由市慈善救助中心专项管理,临时应急补充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也将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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