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张先生被某建筑队雇用为临时工,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年月日,张先生在施工中砸伤膝关节,经医院抢救治疗后,建筑队负责人王经理找到张先生私下协商给付一笔钱了事,双方同意。就此,王经理给付张先生元,双方达成协议,签字同意一次性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张先生回家后不到两月,膝关节股骨头坏死,又住进医院治疗,治疗费用共计余元。张先生找到建筑队要求报销治疗费用,建筑队负责人王经理断然拒绝。张先生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建筑队报销其医疗费。仲裁机构依法处理并裁决:建筑队与张先生私了协议无效,建筑队承担张先生工伤待遇全部责任。
本案是职工工伤待遇私了未果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工伤职工发现受骗上当,最终求助于法律,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解决。发生工伤私了的事情,一般都由两方面造成,一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安全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因为如果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去公办,就必定追究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责令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工伤职工的待遇;二是工伤职工不了解工伤保险规定和自己的权益。应当清楚,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住院治疗期间享受伙食补助费;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医疗期满经评残后,享受因工伤等一系列伤残待遇。本案某建筑队在张先生发生工伤后,不按以上政策规定执行,而是一次性支付元就推出不管,这样哪能解决职工的工伤待遇呢?结果是雇主省钱省事,工伤职工深受其害。应当明白,国家工伤保险政策具体规定待遇项目的核准,就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因此,尽管双方私下达成了协议,双方签字同意,因协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是无效的协议。对于这样的合同或协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无效,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重新处理。 目前,有许多私营、个体企业不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各行其是,对职工发生工伤采用私了方式解决。一方面对企业而言,多数属于故意违法,利用职工不了解有关情况和政策,或者乘人之危加以胁迫,这是有悖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另一方面对职工而言,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弱,有的在困难时出于无奈,或者贪一时之利,陷入对方的圈套。我们希望工伤职工不要接受私了,而要学法和用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希望有关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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