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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破获一起涉枪贩毒案 非法持有毒品180.06克

  腰间持一支仿六四手枪、7发子弹,挎包内有麻古1675粒,净重180.06克,谭双明被抓获时却谎称对包内装有毒品的事实“不知情”。在收集和巩固扎实证据、相关证人当庭对质下,谭双明经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追诉,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3年4月27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宣布了维持原判决。


  经查,谭双明系湖南省祁东县人。2011年12月5日凌晨5时许,谭手拿一导航仪,身背两个挎包在衡阳市和平北路临司前街口处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查。查获中,公安人员从其皮带右腰处缴获一支仿六四手枪及7发子弹,并从其身上背着的挎包内缴获麻古1675粒,重180.06克。被抓获时,谭对非法持有枪支罪认罪,但对非法持有毒品罪不认账,辩称:“装有毒品的挎包是他人交由自己保管的,包是密码锁锁着的,对包内物品并不知情”。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谭当庭谎称:“李某目击了他人将包放交由其保管的事实”。延期审理中,公安机关从广州找到了重要证人李某,谭替人管包的的谎言不攻自破,检察机关进一步巩固证人证言、锁定物证链条,法官采纳了公诉人意见,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谭双明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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