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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他人就是保护自己
     近日,市中院公布了我市2008年至201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市中院新闻发言人认为,通过解读这些典型案例,政府可以掌握先机,主动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企业亦可从中吸取教训,强化知识产权意识;而对于普通市民来说,尊重知识产权亦即是保护自己。

  数字


  自2008年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497宗,其中著作权案件占53.90%,专利权案件占24.10%,商标权占19.90%,技术合同占0.20%,其他案件(主要是不正当竞争案件)占1.90%。案件既包括企业的核心利益之争,如“嘉宝莉”驰名商标案、味事达与雀巢立体商标案;也关乎老百姓生活、消费等琐碎之事,如“KTV”的卡拉OK版权案等。


  案例1


  傍名牌


  被判赔偿20万元


  广东嘉宝莉公司是一家从事涂料、油漆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2005年,该公司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及“中国名牌产品”的殊荣。2006年,“嘉宝莉”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7年,广东嘉宝莉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一种木地板产品标有“嘉宝莉”字样,通过调查发现,江西嘉宝莉某公司和香港嘉宝莉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强化木地板”、“木门”上突出使用“嘉宝莉”的标识。当时,这两家公司的产品相继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因此,广东嘉宝莉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这两家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嘉宝莉”在本案中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应当受到跨类保护,判决江西嘉宝莉、香港嘉宝莉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并在网络上注销相关域名,赔偿广东嘉宝莉公司20万元。


  ●法官点评:


  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也不类似时,就需要对注册商标实行跨类保护,这取决于注册商标是否驰名。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再是正当行使专用权的行为,不能阻却侵权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该案有力维护了本地的驰名品牌,“嘉宝莉”(涂料)是我市继“豪爵”(摩托)、“立邦”(漆)后,司法认定的第三件驰名商标。


  案例2


  无偿使用不再OK


  2010年初,因为卡拉OK娱乐场所未经允许使用MTV音乐电视作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了我市十多家KTV经营者侵犯著作财产权。此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有关唱片公司授权,已取得涉案多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排他性专属授权,并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证明我市多家娱乐场所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营业性播放音乐电视作品。


  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放映权等权利,因而,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营业性播放音乐电视作品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遂判令我市十多家KTV娱乐场所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官点评:


  案件审理期间,我市只有极少数KTV经营者与上述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版权许可协议,且江门地区尚未成立相关行业协会,导致案件难以调解,大部分已裁判结案并强制执行。结案后,法院多方协调,建议我市成立娱乐协会,从源头解决纠纷。后在行政主管部门大力推动下,促使江门地区近60家KTV场所签订了版权使用合同,领取了“卡拉OK版权授权单位”铜牌,这对推动我市卡拉OK正版化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案例3


  假冒他人商标


  换来4年铁窗


  去年2月,赵某在江海区外海先后租下两间出租屋作为生产工场,雇请人员大量生产、组装假冒的三雄极光T5丽晶支架灯,并发货给他人予以销售。同年4月19日,赵某被抓获,执法人员从生产工场及仓库处缴获大量假冒“雷士”、“三雄”、“飞利浦”品牌支架灯成品、半成品、包装盒、标识等,共计价值人民币186871.05元。加上已售出的产品,赵某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价值人民币413443.05元。


  法院认为,赵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共假冒三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高,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判决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上缴国库;没收缴获的假冒产品及包装盒。


  ●法官点评:


  该案涉及假冒雷士、飞利浦等在灯具、灯饰产业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案件处理既体现刑法打击假冒犯罪行为的震慑力,又有力维护了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4


  到底是谁的


  “古井烧鹅”?


  余某是外省人,2003年12月26日,余某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29类商品(烤鹅等)注册“古井”商标,2005年7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初审通过,他取得“古井”商标注册证。钟某是我市蓬江区的烧腊坊业主,其在经营中使用“古井烧腊坊”、“驰名古井烧鹅”等字样。2011年12月,余某向法院起诉钟某,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注册“古井”商标后,并未实际进行使用,没有证据证明“古井”作为商标在公众中具有任何的知名度。站在普通消费者的角度,通常会将钟某使用的“古井烧腊坊”、“古井烧鹅”名称理解为标明烧鹅产品的产地、制作工艺、风味特色等,不会理解为商标,因此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


  “古井烧鹅”作为一种传统食品工艺已列入江门市及新会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余某将“古井”二字注册成商标,具有将属于社会公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特色美食注册成商标企图独占之嫌;钟某并非“古井烧鹅”的真正传承人,亦有无偿占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的嫌疑,该案凸显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


  案例5


  我的包装


  竟是你的商标?


  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的前身为开平县酱料厂,该厂早在1983年就已经使用棕色方形瓶作为中高端味极鲜酱油的包装,并一直沿用至今。


  2005年7月,雀巢公司申请的“棕色方形瓶黄色尖顶瓶盖”立体商标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3018类似群组“食品香料”商品上。2008年10月,雀巢公司向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发函,指责对方使用的棕色方形瓶包装,与商标相近似,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味事达公司使用棕色方形瓶时间早于雀巢公司的商标注册时间,不足以认定味事达公司具有侵权恶意;雀巢公司亦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与其具有直接对应关系的较高识别度,相关公众不会混淆商品来源。遂判决确认味事达公司不构成对雀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雀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被广东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被称为“中国立体商标第一案”,入选2010年广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立体商标保护的范围不能及于已进入公有领域的立体形状本身,不能限制他人仅作为包装或容器使用,尤其是他人的使用不具有侵权恶意亦不会造成商品来源混淆的情形,否则会侵占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面对跨国巨头知识产权大棒,我国企业应知难而上,敢于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该案是我国企业成功“维权”的典型范例。


  案例6


  诉前禁令


  显威力


  2009年,鹤山某灯饰公司向法院起诉称,个体户董某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被认定构成专利侵权,由于专利权人发生变更,故未被判决停止侵权,只是判决董某承担赔偿责任。此后,董某继续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若不及时制止其行为,将导致该公司专利产品市场份额大量下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请求法院裁定责令被申请人董某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已证明董某继续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且申请人已提供了财产担保,因此,准许灯饰公司提出的诉前禁令申请,裁定董某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涉嫌侵犯灯饰公司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执行了裁定内容。


  ●法官点评:


  发布诉前禁令是为了保护权利人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对申请人的利益产生积极的影响。本案是市中院依法受理和顺利执行的首例诉前禁令案件,体现了法院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制止侵权方面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案例7


  买了假软件吃官司


  PTC公司是Pro/ENGINEER软件的著作权人,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其著作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2007年,PTC公司发现我市某电器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使用的涉案软件并非正版软件,涉嫌未经授权使用其软件,经多次协商未果,2008年PTC将电器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了解到,该电器公司准备将公司重新整合并谋求上市,一旦被判侵权极有可能会影响该公司的发展。于是,法官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电器公司与PTC公司当庭签订了采购50万元正版软件的协议。


  ●法官点评:


  案件提醒广大高新科技企业,在企业投入使用相关系统、软件时,应当注重正版化,从而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提升企业诚信度,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案例8


  挂羊头卖狗肉


  被告侵权


  我市某餐饮连锁公司与个体户邓某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许可邓某以连锁店形式使用“某茶e族”的商标及LOGO进行经营,邓某所用的一切材料及其用具必须从该公司订购,不得用其他途径得来的材料做连锁店的饮品。2009年2月25日,该餐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邓某的经营店里发现,该店在经营非特许经营范围的“桂圆红枣茶”饮品,便通过法院向邓某索赔10万元。


  法院认为,邓某销售饮品“桂圆红枣茶”构成违约,考虑到邓某经营该连锁店的时间以及经营规模,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3万元。


  ●法官点评:


  特许经营,又称加盟经营,作为当下时髦的市场经营模式,多涉及知识产权性质的经营资源有偿授权使用。该案凸显了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期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指引。


  案例9


  侵犯商业秘密


  白忙活一场


  邱某利用其担任新韩公司生产部长之便,盗取有公司技术秘密的恒温阀芯系列图纸,后辞职并与人先后在佛山顺德区、开平水口镇开设五金厂,利用盗取的技术秘密生产并低价销售恒温阀芯。两厂成立后7个月内,共销售恒温阀芯13831件,销售额达702845元。


  法院认为,邱某盗取新韩公司技术秘密生产并销售恒温阀芯,已由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邱某与其他人合伙利用新韩公司的技术秘密生产销售产品,已构成共同侵权。结合新韩公司的利润、成本占销售金额的比例、产品单价、研究开发费用计算新韩公司损失,判决邱某等人赔偿60多万元。


  ●法官点评:


  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刑事案件结案后,权利人可通过民事案件另行追究共同侵权人的相关民事责任。通过刑事追责、民事赔偿,可全面立体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案例10


  改款的水烟筒


  依然侵权


  开平某五金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水烟筒产品并销往国外,2010年,因水烟筒涉及的核心技术涉嫌侵犯广州某公司的专利权,被对方诉诸法院,开平某五金公司败诉。其后,开平某五金公司进行了产品改款,但广州某公司仍认为侵权,遂再次提起诉讼,并申请查封了开平某五金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


  一方面,广州某公司的专利权是合法有效的,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但开平某五金公司改款后的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存有争议;另一方面,开平某五金公司员工较多,而且当时正投入巨资扩大生产,一旦再次判定侵权则可能令企业陷入困境。在法官的调解下,两家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开平某五金公司获得了涉案专利的普通许可使用权。


  ●法官点评:


  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当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与侵权人的巨资投入、劳动者就业保障、本地经济等多方利益发生冲突时,最佳的解决方案是达到多方共赢的良好效果,不仅解决了现有的侵犯专利权纠纷,还促使当事人达成专利许可,加快本地企业的产业升级、推动本地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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